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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办法更新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963 时间:2023/11/28 19:12:49 << 返回



2023年11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表示诉讼费办法更新,原告预缴诉讼费胜诉后法院将直接退费。



     《办法》中相关建议由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显春副主任在其《关于最高院立即督促各省高院落实胜诉退费的司法改革建议》中提出,他表示,原退费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案件胜诉后第一时间拿回预交诉讼费的迫切诉求,亟待改变。



以下是建议原文。

关于最高院立即督促各省高院落实胜诉退费的司法改革建议

     本月初中央依法治国办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包括陕西省在内的8各省份进行实地督查。指出“被督查的8个省份在依法治国具体工作落实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弱项……”2020年全世界又出现半年不遇的新冠疫情,1-4月份全国各级法院大量的案件尚未办理,上半年没有立案的各类案件都将在5-6月份被迫集中立案,因疫情而产生的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外案件也会在今年出现,按时保质完成今年全国的审判工作已非常严峻!最高院只有积极作为,主动强力推动各省法院的司改工作,才能提高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效率,释放人民群众对现行审判工作效率的不满情绪,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大部分法院现行的原告诉讼预交费及结案后的退费方式已不合时宜。即原告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由被告人按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承担数额向原告自行支付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案件胜诉后,第一时间拿回预交诉讼费的迫切要求。


     现行由被告给付原告预交诉讼费的弊端是,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及时跟进保障,被告人拖延给付,或变相打折给付原告诉讼费的行为时常发生,有些被告人为了出气还故意制造障碍,甚至恶意不给付,逼着原告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解决。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案件的受理数量每年都在持续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在今年必将更为突出。举例:为兑现被告须承担诉讼费的最简单执行案件,在西安市的基层法院一般也需3-4个月才能执行完毕,办理法院的“执行案款拨付”审批手续又需7-15日,当事人和执行法官对上述繁琐的“执行案款拨付”审批程序均不满意。现行主流的、落后的“退费方式”已严重毁损了最高院承诺的全国各级法院高效、便捷的司法形象,也给全国各级法院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胜诉方预交但不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自2017年始,在我国沿海的江苏、上海、山东,西部的四川,其三级法院已先后实行了“胜诉退费”的司法改革,在各省的社会反映极好,当事人满意度极高,也为其他省高院“胜诉退费”的落地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最高院立即强力推动我国各省级高院对现行的诉讼退费方式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此项法院退费改革有利于化解目前国内的社会矛盾,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减少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和当事人诉累。特别是在优化国内司法营商环境方面效果明显,彻底解决了当事人赢了官司还赔诉讼费的抱怨,在当前中央倡导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发文督促未改革的各省高院,尽快出台相关“胜诉必须予以退费”文件,限时各省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不应负担的诉讼费,应当及时足额退还,切实满足当事人案件胜诉即能退费的需求。


     二、确定当事人办理案件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各级法院必须全部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三、要求各级法院加强资金保障,健全退费管理制度。具体讲,就是要求各省级法院积极作为,帮助基层法院协调其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足额的退费经费,在退费资金可能出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胜诉先退”情况,合理预计年度诉讼退费规模,做好年度预算。

     四、明确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的应由败诉方缴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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