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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励 筑梦百年|如何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要求?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158 时间:2023/12/28 19:45:19 << 返回

12月20日,海普睿诚律所主办的“三十而励 筑梦百年——区域经济创新建设及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于西安成功举行。会上,群英荟萃,各抒己见。行业内外的优秀专家及著名文化学者们通过解读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精细化研讨,探寻律所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新赛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律师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在“如何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要求”主题演讲中指出,培育一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就是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积极培育法律人才梯队,强化推动《律师法》修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特征有四:要有一定的规模和显著营收;要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及广博的服务范围;要有现代化、数字化的组织结构;要有浓厚文化底蕴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国际一流律所的管理要有更高要求,这不仅是商业管理,还涉及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商业问题等,是多维管理的集合。



如何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提出的要求



王进喜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3年11月27日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这一指示精神,再次凸显了律师行业的重要地位,特别是规模律师事务所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战略性地位。这一指示也为法学教育、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律师行业提出了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是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如何培育和建设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如何与这一要求相向而行?


     尽管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我们认为从规模、营收、人力、产品、治理、技术、文化和责任等角度看,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显著的规模和营收。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律师和办公室,能够为委托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都有显著的营收。例如,全球前10名律师事务所的营收排名中,Kirkland & Ellis以超过65亿美元的年度营收位居榜首,其他律师事务所的营收也集中在25-40亿美元之间。

     第二,专业化人力和产品。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便于形成专业人力。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通常由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和专家组成,他们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以商法事务为主,提供包括跨境投融资、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与仲裁在内的各种服务,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需求。

     第三,与规模相适应的治理和技术。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有着与其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治理技术和管理队伍,注重管理效率和决策速度。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不断探索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和技术手段,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四,积极进行文化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与其律师队伍和委托人的多样性相适应,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注重文化包容性和多样性,并体现在律师职业伦理和具体行动计划中。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通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行业做出了显著贡献。


     培育一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首先是要打造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所需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我们认为,为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积极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引领全国法律服务发展,当下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的重要地位。律师是连结和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力量,规模律师事务所身处涉外法律服务的前沿,是涉外法律服务的第一梯队,是维护中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力量,是构建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必须依靠的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促进和支持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清理不利于规模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制度和政策障碍,为本地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法学教育和研究要积极回应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知识和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

     (1)法学教育要加强包括境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在内的律师规制知识的供给,为处理律师境外执业的行为双重规制问题提供知识保障;

     (2)法学教育要加强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在内的知识教育;

     (3)适时建立国家律师研究院,就国内外律师行业规制、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和发展动态,为党和政府关于律师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积极推进《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构建体现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要求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进一步促进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强化律师事务所依规则进行内部管理,为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服务降低内部规制成本。

     第四,积极推进《律师法》修改。
     (1)建立具有足够涵盖范围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粗略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这被许多境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缺乏在民事诉讼以及非诉讼活动中对委托人秘密的保护,因而不愿意与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形成合作关系,甚至不愿意加入有中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的业务协作网络。这种立法缺憾不仅不利于我国律师同外国同行进行合作,也难以保护和促进我国委托人同我国律师进行的交流,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降低了我国律师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2)建立适应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组织模式选项,允许律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允许规模律师事务所提供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其他专业服务,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委托人运营成本,提高委托人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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