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王笑天律师受邀做客陕西新闻广播《说法时间》节目,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以专业视角为广大听众解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节目中王笑天律师针对一起“冒名结婚案”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冒名结婚”的婚姻效力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广大听众朋友关心的身份证件遗失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提供了建议。
基本案情
2022年底,广西南宁的李女士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张“离婚纠纷”传票。原告是安徽人张某,他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提供了李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以及两人在安徽省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明材料。
张某说,他与李女士于2013年在安徽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0月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后因两人产生矛盾,李女士负气出走一直未回。
李女士参加庭审后发现,自己与原告张某互不相识。据悉,2010年11月,她曾遗失身份证,并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声明。随后,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原告张某提交的户口簿是伪造的,自己从2013年4月起至今与丈夫王某一直处于婚姻登记状态,且于同年7月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很好。
律师答疑
问题1.李女士和张某的婚姻有效吗?法院会驳回张某的起诉吗?
律师解答: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效婚姻需要以夫妻双方自愿、登记为前提,并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李女士和张某互不相识,李女士身份被冒用与张某登记结婚,其并无与张某结婚的合意,不满足婚姻有效的要件。
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李女士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并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李女士需要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获得救济。
(2)本案中李女士与张某互不相识,张某原以为状告的“妻子”也并非李女士本人,故李女士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起诉。
问题2.张某的妻子伪造身份证明和户口簿与张某结婚需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的妻子因购买、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可能面临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由公安机关收缴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张某妻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了实质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3.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有效婚姻应当满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达到最低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无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夫一妻,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婚姻的形式要件,即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问题4. 对于身份证和户口簿丢失对大家有什么建议呢?
律师建议:
尽快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尽快联系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要求查询名下电话卡,防止不法分子盗用身份信息进行电信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账户和贷款记录,以防不法分子盗用身份信息进行贷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人冒用信息设立公司,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尽快前往有关部门备案申诉,如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