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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静、杨光律师成功为强奸案件被告人在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结果以及强奸犯罪案件常见问题与辩护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521 时间:2024/7/15 19:04:40 << 返回

     近日,海普睿诚律所荣静、杨光律师代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件中,经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成功撤销一审十年有期徒刑判决,改判四年有期徒刑。





案件背景

     本案,检察院指控某男女系追求关系,某日饮酒、游戏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旁第三人趁男方离开之际意图发生性关系,实施过程中遭女方拒绝,后女方在男方陪同下离开,女方家人两天后得知此事,带领女方控告,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第一审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轮奸情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


     笔者在秉持“无罪不判、有罪当判”的辩护原则下,简要分析案件反映出的同类问题与对应的辩护要点。




辩护要点


     1.女方是否系不自愿,是核心争议焦点。
     在证实男方存在肢体暴力或语言强迫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女方是否为不自愿相对容易,但如果女方事中没有做任何反抗,甚至还有部分配合,事后再以醉酒失去意识等理由否定自愿,如何认定其主观意识以及是否存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情况,便比较困难,一般可从事后第一时间的反映、报警时间、饮酒量、男女双方事先的关系、旁证、相关场所监控等角度全面进行认定。


     2.主观方面事实,实践中多作不利被告人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客观方面事实部分根据在案证据、部分根据经验进行认定,主观方面事实则基本上都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这与司法立场和社会大环境有关,比如本案中男方与第三人只要先后与女方发生性关系,那么基本上都会被推定为共同犯罪或轮奸,本案中女方只要事后声称不自愿,那么司法机关首先就会做有罪推定。


     3.强奸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与是否一定构成轮奸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裁判思路是一旦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则等同于构成轮奸情节,但结合个案的不同实际情况,应当将共同犯罪与轮奸情节做以区分,并非构成共同犯罪的就一律认定为构成从重情节,不宜将二者等同,否则将导致量刑失衡。


     4.就此类案件而言,经验往往比逻辑更为重要,笔者根据以往司法案件进行大数据整理发现,在性侵类案件中,男方普遍为初中以下文化且无固定工作人员,部分人员有强奸犯罪或他类犯罪前科;男女双方事先普遍不认识或不熟悉;大部分案件中,均是男方事先预谋并主动约女方至相对隐蔽的时间与地点;除年幼、精神有异常等缺乏常人认知能力的外,几乎所有的女方被害人都是第一时间报警;除年幼、精神有异常等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群体外,女方反抗、男方施暴几乎是该类案件的必备特征,绝大多数男方在归案后均对性侵事实如实供述。


办案心得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属于强奸犯罪。该罪属于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与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与人身权利,属于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国家基于此配套了严酷刑罚,犯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刑罚与犯罪的本质一样,均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所以在认定此类重罪时需要格外慎重,防止无罪错判、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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