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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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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培训中,柏琳律师首先就工作秘密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此范畴内进行了阐述。对工作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进行了专业解读,并向公司员工特别提示,在制作工作秘密载体中,可标志出“内部” 或“内部事项注意保管”等字样,以备有针对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关于工作秘密的范畴,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其与商业秘密既有共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柏琳律师从三个方面对二者区别作出了分析,如二者权利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而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再如法律责任不同,商业秘密通常受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保护,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被泄露,而工作秘密则是企业内部的事务性信息,通常不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
其次,柏琳律师通过引入大量案例,深入浅出地为参训人员分别讲述了违反保密要求,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通过引入近年关注度较高的影视剧《我的前半生》,剧中小董在凌玲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安琪尔公司核心的成本数据泄露给了比安提公司,造成了客户利益受损。在剧中,没有提及小董的这种泄密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通过柏琳律师的专业分析,小董作为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与小董解除劳动合同,如若小董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培训通过列举几起相关案例,有效促进全体参培人员的保密意识,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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