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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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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要求,2016年8月1日是众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大限,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截至2016年8月1日,海普睿诚金融与资本市场部杨琦律师、赵倩律师、张利娟律师为陕西关天西咸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西北环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经纬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法律意见书》陆续获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在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大限(2016年8月1日)之前,成功协助上述机构通过了法律意见书的审核。
海普睿诚律师在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向其提出规范整改建议并协助其完成规范整改,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出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或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法律意见书,成效显著,受到业界广泛好评。今后,律师团队将继续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登记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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