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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普睿诚律所合伙人荣静律师参加刑事业务交流促进会暨陕西律协刑委会2023年年会并参与主题发言

发布: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1491 时间:2024/1/9 9:04:38 << 返回



新元肇启,万象更新。2024年1月6日,刑事业务交流促进会暨陕西律协刑委会2023年年会在誉称“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的宝鸡隆重举行。本次年会聚焦刑事业务交流,汇聚了来自北京、陕西、四川、甘肃、宁夏等地的法律专家和优秀律师,共同探讨刑事领域的新形势发展和热点问题。陕西海普睿诚律所副主任郝大明、副主任林显春、合伙人赵宏玉、荣静等多名律师参会,合伙人荣静律师受邀发言。




     本次年会规模盛大,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韩永安,陕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马异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政勋等多名法学专家参会。本次会议分六个环节,议程涵盖了刑法理论、企业刑事合规、医药领域职务犯罪辩护、“环食药”领域犯罪辩护四个单元。会上,多位知名律师和法律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荣静律师作为与谈人从“医药领域贿赂犯罪”之认定难点和辩护要点出发,进行题为“医务人员双重身份之下的罪名认定以及行贿方的辩护思路”发言。明确医务人员在双重身份背景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对医药贿赂案件认定的影响,对医药领域贿赂犯罪进行了剖析,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发言得到了与会人员认可。




     荣静律师谈到一名医生存在同时既负有行政管理审批职权,又同时承担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性工作的情况。在此类人员涉嫌受贿犯罪时,若是利用其技术或者医生身份等专业方面的职务便利,而非从事公共事务的权力,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若是利用从事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应当认为其属于从事公务行为,按受贿罪论处。并谈到由此引出的关于行贿方辩护思路的思考。作为辩护人角度,可以以受贿方主体身份不同为切入点,就行贿方做出不同罪名的考量,其中涉及的罪名包含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同时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而争取更轻的刑罚处罚。此外,还谈到了行贿犯罪中的贿赂与馈赠之分、索贿是否一定不够罪、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否同时成立等实务热点问题。

     本次刑事业务交流促进会暨陕西律协刑委会2023年年会是一次成果丰硕的盛会。通过这次会议,与会律师们不仅增进了了解与信任,还为今后的工作交流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业务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机遇,刑事业务的发展将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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