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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行政诉讼的策略——精品课程大巡讲第十期

发布: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浏览:4526 时间:2017/9/15 11:29:48 << 返回



914日下午,海普睿诚精品大巡讲第十期精彩开讲,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业务部合伙人彭涛律师担任主讲,与30余名律师及客户分享了《行政诉讼的策略》。彭涛律师就近几年代理行政案件的经验与大家进行交流。彭涛律师认为,行政诉讼应对策略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在实务处理中,律师应选择正确的应对策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打得是一套组合拳!

 

基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律师可通过“诉讼”、“复议”、“信访”、“协调”等多样解决方式处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同的行政案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法。例如:复议程序具有书面式、收费少的特点;若采取信访方式解决问题,要注意律师不能介入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同,不是“掰腕子”解决问题,而是由律师选择一套最佳“组合拳”出击,积极有效地解决问题。

 

“行政案件一定要诉讼解决吗?”

 

通过对“蒲城某家烟花爆竹厂行政许可案”、“陕西某驾校案”的探讨和分析,彭涛律师认为,行政案件不一定就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部分行政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对中央、省上政策理解不到位而产生的。律师应当从行政许可切入,针对个案特点,选择合适途径,逐步解决问题。有时候通过复议解决,效果更佳!

 

此外,彭涛律师结合“西安市高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案”进一步对 “行政复议”、“准备诉讼(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媒体报道”、“行政诉讼”、“法官调解”五个阶段及行政诉讼的专业技巧、行政法原则的应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最后,彭涛律师对“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问题展开探讨: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一种意见: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复议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第二种意见:在听取第三人意见方面,行政复议法明确授予复议机关选择权。

 

彭涛律师的法律培训结合了若干真实案例和法律规定,针对行政诉讼应对策略问题,为律所律师们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课程,使律师的实操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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